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建议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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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制度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法定的前置程序,自2015年公益诉讼试点至今,检察建议制度在实践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成检察监督权与行政执法权的良性互动;还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实现办案效率最优化。但该制度事实上仍处于摸索阶段,自程序合法化也不过只有6年,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还不完备,是故,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制度的探究,采取合适的优化路径来处理其亟需解决的问题。首先,通过追溯公益诉讼的设立,来探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领域内的重要性。回顾自试点期间以来立法的进程,从制度初始阶段、制度探索阶段制度入法阶段以及至今的制度细化阶段,每个阶段检察机关都在发挥其法定监督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通过现状中分析试点阶段和确立阶段的数据,将其进行整合归纳,从直观的图表中得出行政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核心地位,以及诉前检察建议制度对快速解决案件的现状。结合最高院、最高检公布的典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例,对其进行剖析,引出当前检察建议制度的困境。其次,对检察建议制度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具体困境加以分析。将检察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划分为四个大类:一是检察建议制度在援用法律上不规范,主要体现在其操作上缺乏刚性和强制性,内容上并未规范化和统一化,文书质量上也未能与诉讼程序衔接得当。二是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未得到充分行使,原因有二:碎片化的法律规范和非专业化的检察队伍。三是在制作检察建议书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未能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首先是由于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干预形式是单向的而非互动的,其次是当前仍未有系统的配套规定来促成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四是检察建议制发后对行政机关全面履职的认定,目前实践中仍存在对检察建议是否是行政机关作为义务来源的争议,同时行政机关履职的判定标准认定尚且不明,履职期限又过于僵化。最后,则就针对以上提出的四大类困境进行一一分析说明,提出相对应的优化方案。把检察建议制度建设成一个有法可依的刚性程序,检察机关对环境案件事实、证据的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克服因环境产生的客观难题,借助专业人才的帮助,满足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为加强机关之间的交流机会,在检察建议制度中创设磋商程序,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对磋商程序的方案细化规定,为行政机关再次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消除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抗性。此外,还要对行政机关的履职问题进行合理认定,明确履职认定标准,设置灵活的履职期限,让行政机关更积极、及时的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最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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