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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制定出台了一大批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是,也存在着国有资产立法主体立法权限越位、法律缺失和立法质量不高等问题,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国有资产立法权划分不清,即哪些机构或部门应该是国有资产的立法主体,哪些立法事项属于哪个立法级次来制定。尤其是随着国有资产改革深化和“十六大”国有资产“分级代表”新体制的建立,各地加紧了对国有资产进行立法,这个问题就变得更为突出,这些事情如果处理不好就会造成立法的低效性、影响了立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甚至破坏政府的形象。这些棘手的问题的解决需要从理顺国有资产立法权关系入手,抓住中央与地方在立法权上的各自特点,逐步实现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合理划分。本文在现有立法体制框架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按照立法分权的原则和中央与地方立法的特性,创造性地提出了构建中央专属立法,地方“专属”立法、中央与地方“共同”立法的改革建议,将国有资产立法事项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了大胆的精细的划分,最终的目标就是建立一种以统一的基本法为基础的,与国有资产分级代表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的,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立法主体明确,权力制衡,资源尽用,满足特需,反应及时的国有资产立法分权目标模式。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国有资产立法权导论铺陈了有关国有资产立法权的基础理论,包括国有资产立法权的含义、国有资产立法权的赋予、国有资产立法主体、国有资产立法的属性、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内容,为后文立论做准备。第二部分国有资产立法分权的依据运用现代宪政理论、国家财产权理论、资源配置效率理论结合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需要,系统地研究论证了复合立法体制下我国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立法分权的客观必要性、理论可能性和现实可行性。第三部分国有资产立法权问题的国外借鉴系统的分析、研究和比较美国、日本、法国的立法体制下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立法权划分的情况和做法,并从中总结、概括出带有普遍的、规律性的经验,为处理我国国有资产立法权划分问题提供借鉴。第四部分国有资产立法权现状分析指出了现阶段我国国有资产立法权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社会的危害,并揭示了其产生的本质。第五部分我国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立法权合理划分的构想在前面现状和问题分析及外国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立法权限合理划分的原则、基本框架和配套措施。本文针对所研究的对象和任务,采用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方法来研究,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把理论和现实结合起来,力求增强文章的科学性和说服力,更好地阐明文章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