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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这一毒瘤几乎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世界性难题”。在高度文明、发达的今天,刑讯逼供这一野蛮、残忍的现象仍然没有从现代法治中消失,刑讯逼供案件频频发生,所导致的恶果和负面影响令人触目惊心,它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背道而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刑讯逼供这一古老而又野蛮的现象用各种方法来进行限制,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仍然还会发生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行为,我国也不例外。近几年因为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频频发生。究竟是什么让刑讯逼供有着如此顽强的生命力,是什么充当着它赖以生存的土壤,究竟采取何种有效的方式会对遏制刑讯逼供行为起到关键的作用,本文将在广大学者和专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再做一些有益的探索。本文中的刑讯逼供概览简要介绍了刑讯逼供的概念、现状、特点及危害。刑讯逼供概念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讯逼供的现状是刑讯逼供行为仍然大量存在且难以被发现。刑讯逼供体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刑讯逼供罪犯罪主体多为公安干警;隐蔽性强;犯罪手段多样;侦破此类案件的困难多、阻力大。同时,作为“历史流毒”的刑讯逼供还有着严重的危害性:一是易造成冤假错案,二是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三是严重侵犯了人权,四是有悖于查处犯罪的初衷,五是玷污了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形象。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文章试图从如下五方面入手深刻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一是立法方面的缺憾。二是监督机制匮乏。三是封建社会证据制度影响。四是法制观念淡薄。五是对刑讯逼供查处的力度不够。这五个方面的原因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发生。对刑讯逼供的具体防范。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究竟采取何种办法才能有效对刑讯逼供现象进行防范。一是应当完善立法。首先是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其次是对刑讯逼供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最后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是应当加强监督与制约。首先是确定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其次是完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最后是加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三是要提高素质、转变思想、加大投入。首先是抛弃口供是“证据之王”的错误观点。其次是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最后是加大对防止刑讯逼供方面的资金和技术手段投入。四是在加大处罚力度上限制刑讯逼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