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一项古老且重要的制度,它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和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对于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防止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逃避其应负的责任并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务操作上,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但是我国保险相关法律,包括《保险法》、《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对于该制度的规定都较为原则,有欠明确,导致实践中的操作困难重重,且分歧颇多,不利于这一制度的应用与发展。同时也因困难的存在使许多保险人望而却步,为避免麻烦不得不放弃了这本应享有的权利。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从制度本身以及与实践结合两方面入手,立足于现行立法,参阅大量相关资料,借鉴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并通过对比研究和实践调查等方法,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尤其着重研究了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中保险人的相关权利与赔偿责任问题,以期对我国的保险法制建设贡献力量。这篇《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中保险人权利义务研究》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保险代位求偿权概述,涉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理论基础和存在价值等问题。该部分的重点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存在价值的分析。从立法目的上看保险代位求偿权主要是为了限制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的不当行为而设置,但是这项制度的设立对于保险人本身也有重要价值。所以笔者着重在这一问题上加以讨论,并得出结论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从几个角度来看都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的内容是保险代位求偿权中保险人权利行使的基本理论,主要涉及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条件、适用的限制、取得方式和行使名义等几个问题。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满足这样几个条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保险金;以赔偿的保险金额为限。同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还要受到行使范围、行使对象和时效等方面的限制,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保险人随意行使,将失去保险的价值并导致对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取得方式和行使名义部分主要从实践入手,将实践中该权利的行使可能涉及到的一些细节问题加以详细分析,澄清一些立法上的混乱并指出空白之所在。在此,笔者还着重讨论了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权益转让书”的性质问题,并得出结论认为权益转让书并不是保险代位求偿权产生的依据,但它能够帮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利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第三部分即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中保险人的赔偿义务问题。保险代位权虽然是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却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义务的履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该部分重点论述了保险人扣除权的问题,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扣除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无法加以适用,而理论界又存在多种不同观点。不同的观点对被保险人利益会带来较大差别的影响。另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也负有相当的协助义务,其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放弃行为会影响到保险人权利的行使,应当加以重视。故笔者在此加重笔墨进行了讨论,得出了自己的见解。总之,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日益重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其权利义务状况也会更加关注。然而中国有关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制度却不尽完善,有待学术界和实务界更多的关注与研究,本文通过对相关问题的讨论,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发更多思考,促进相关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