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监察体制改革,是新时代中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集中体现。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对分离、监督力量分散、监察范围存在空白等困境,是我党勇于自我革命、刀刃向内的重要举措。在新的国家监察体制下,定位为政治机关的国家监察机关,通过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的形式,集中行使国家监督职权,拥有监督、调查、处置等权限。根据《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监察机关对于绝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集中行使查证权力,弥合了党内调查与司法调查之间的鸿沟。然而职务犯罪的特殊主体身份和特定犯罪场合决定了职务犯罪“由人到事”的调查基本规律以及依赖言辞证据的特殊性。即使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职务犯罪查证的固有逻辑仍未根本改变。在法治时代,非法讯问行为被严格禁止,如何在法治框架内,充分获得讯问对象的配合,是监察调查理论与实践所关注的重要课题。在职务犯罪讯问中引入心理学有充分的必要性以及相当的可行性,不仅能够精准把握讯问对象的心理状态,通过精致的技术促成其产生供述动机,从而为案件搜集充分的口供证据材料;又能让被讯问人获得“认罪认罚从宽”的待遇,获得量刑上的优惠,实现调查效率与法治效果的双赢。遗憾的是,国内关于职务犯罪讯问心理学的探讨仍然较为薄弱,使得讯问中心理学的运用还停留在讯问人的经验层面,缺乏原理指导和系统技巧,需要展开系统专门研究。心理学在职务犯罪讯问中的运用,事实上是对所谓“软讯问法”的运用,是指以心理学的态度转变、说服教育、认知风格、决策过程、人格特质等原理为理论依据,改变过去讯问当中缺乏对被讯问人心理特征研判的弊端,使职务犯罪讯问的整体状况,实现从“硬”的心理强制向“软”的说服配合转变。心理学原理认为,存在人内心的态度系统由“认知、情感以及意志(行为倾向)”等方面构成。作为一个有组织系统,任何组成部分的变化都会引起其他部分的变化。“软讯问法”的操作方法以社会心理学中的态度转变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双方通过地位平等的对等交流,实现富有成效的沟通,在讯问双方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在此基础上对被讯问人进行党纪国法等方面的说服教育,帮助其对自身行为进行正确的归因,纠正错误认识实现主动供述。尽管域外的职务犯罪办案存在不同模式,但在讯问中充分运用心理学原理和技巧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其中以美国的“九步讯问法”和英国的PEACE讯问法为典型。英美两国的实践表明:引入心理学的直接缘由是对非法讯问的防范,正式讯问前对被讯问人心理特征充分研判,讯问过程重视被讯问人心理状态操控,并形成较为完整的讯问心理学理论体系,强化讯问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心理学培训。这对我国当前职务犯罪讯问心理学应用来说具有十分突出的借鉴意义。在法治背景和人权保障的规制下,加强职务犯罪讯问心理学运用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被讯问人面对讯问时的心理状态是复杂的,而这种复杂的、处于巨大压力下的心理状态蕴含着阻碍或促进讯问过程的多种因素。考察我国现状,一方面职务犯罪的特殊心理结构致使自愿供述难以达成,另一方面刑事诉讼和监察制度的发展对传统讯问方式带来巨大挑战,而被讯问人(被调查人)应对讯问伎俩娴熟导致讯问难度增强,由此导致案件调查的正常运转与被讯问人人权保障之间的二律背反:严格依法讯问将可能导致案件的讯问陷入僵局,而违法讯问又会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否认口供的证据效力。无疑,破解这一悖论的枢纽在于引入“软讯问法”。然而目前我国职务犯罪讯问心理学应用中,存在讯问人员欠缺贯穿全过程的平和理性心态,语言风格缺乏交互对等式,讯问过程未能建立信任关系,讯问中缺乏引导被讯问人合作的举措等问题,限制了“软讯问法”在我国职务犯罪讯问中的适用空间。职务犯罪讯问中引入心理学能够弥合口供供给与法治文明之间的紧张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从观念和习惯上均应摒弃“硬讯问法”,通过培训和实践掌握“软讯问法”的方法和技能,在对被讯问人的心理特质和行为倾向研判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沟通和问话策略,激发被讯问人的供述动机,改变他们不愿意合作的抗拒态度,获得有效供述,避免调查僵局。运用心理学优化我国的职务犯罪讯问,应在精准识别被讯问人心理状态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革新职务犯罪的讯问模式:提前开展预设式讯问准备,分析被讯问对象的气质特征,有效利用外部讯问环境,适度激发被讯问人内心焦虑情绪,帮助重构认知平衡促使态度改变,建立情感信任关系扩展供述动力,合理使用证据增强说服证明力,分析利益关系给出最优选择方案。然而,“软讯问法”毕竟是新生事物,必须对之合理规避风险。应当在明确风险类型和风险原因的基础上,识别虚假供述等风险,并妥当应对。“软讯问法”应当以不对被讯问人构成心理强制、不突破社会道德容忍限度、不违反任意自白规则为应用的边界。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对“软讯问法”进行治理的基本方式,具体应从权利——权力的配置、供述的非自愿性防范、讯问程序的严密科学、通过办案责任形成倒逼效应等方面进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