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中善意第三人的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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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是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债权与物权的纽带,对担保制度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立法对动产抵押制度的规定发生过几次变化,由以往的登记生效主义变成了目前的登记对抗主义。《民法典》的颁布,优化了营商环境,改变了原《物权法》的规定,扩大了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制度的适用范围。但因《民法典》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并未细化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以及认定的标准。后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应运而生,该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的四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因新法的颁布,改变了以往的规定,因此在认定善意第三人的范围时,无论是对法官、律师,抑或是当事人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在这一背景下,基于现行的法律规范,结合比较法及实证的研究,探析了动产抵押制度中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以期能更准确的理解与适用该制度。除去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总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论述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登记对抗制度的含义及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性质。在这一部分,本文明晰了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制度的发展,并且确定了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和对象,以及动产抵押中对抗的含义:其不是否认他人权利的意思,而是指在权利竞存时各权利之间的清偿顺位。同时在该部分,本文结合了理论与司法裁判规则,从物权的基本属性分析了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仍属于物权。第二部分主要是根据动产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分别论述了在抵押权登记和未登记两种情形下善意第三人的认定。其中在认定善意第三人时又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在客观方面,通过比较法的分析,以及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现状排除了不符合要求的第三人——抵押物的不法行为人、抵押人的继承人、一般债权人、在同一标的物上后设立的其他担保权人、价款优先权人以及正常经营活动的买受人。在主观方面,确定第三人的主观状态须为善意,并分析了善意的认定条件和其他制度的关系。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在动产抵押权未办理登记时,根据抵押对象的不同,分别论述了在不同抵押中善意第三人的认定,其中又分为四小点:第一点是在一般动产抵押中分析了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其中包括善意受让人、善意承租人、查封扣押债权人、破产中的债权人,以及分析了其认定的标准;第二点是在浮动抵押的情形下分析善意受让人的认定条件;第三点是在特殊动产抵押的情形下,确定善意受让人是否需要办理物权变更手续,以及分析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最后一点是在同样适用登记对抗制度的所有权保留买卖以及融资租赁中,分析认定善意第三人范围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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