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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我国没有一部准确定义了“国有企业”的成文法,对国有企业的理解更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因为颁布时的历史阶段不同、立法语境不同、适用对象不同,这些规范多而杂乱、位阶各异、相互矛盾,使得社会很难对“国有企业”有一个统一的、准确的判断机制,往往导致实务操作中带来混乱,既不利于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也不利于保障非国有企业的权利和活力。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国有企业概念,介绍现有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的界定与相关冲突及其原因,最终提出对“国有企业”这一重要概念及相应规范进一步立法完善的相关建议。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出国有企业的概念,首先介绍了域外国家与地区对于国有企业的界定主要有中央或联邦政府控制企业、政府投资达到或超过50%企业和虽未达到投资50%但政府实际控制企业三种,其次梳理了我国国有企业概念从“国营企业”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再到“国有企业”这一称谓的演变与发展历程,并在此基础上介绍了不同学者对国有企业概念和定义的各种学理观点。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实务中准确界定国有企业概念的障碍,因现有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存在不同界定、国有企业这一称谓存在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这一固有缺陷、不同规范性文件因自身立法语境的不同而在适用时出现冲突,导致准确界定国有企业概念存在障碍。第三部分着重于如何完善国有企业概念的法律界定。首先介绍了当前法人治理制度新的变化和趋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有企业概念界定的立法思路应当立足于对“控制权”和“收益权”的把握,并最终建议将国有企业界定为“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前述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表决权或收益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前述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表决权或收益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希望以此思考成果为该领域下一步的继续研究提供思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