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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美资本主义国家发展进入了兴盛时期,伴随着先进技术的运用、大工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少危害社会安全与公共利益的犯罪,且具有发案率高、专业性强、主观罪过证明困难等特点。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对日趋蔓延的公害行为和高危行业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摸索并形成了不考虑主观罪过或不要求控方证明主观罪过的严格责任制度,以遏制和预防这些对公众有很大危害而犯罪意图又难以证明的犯罪。笔者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事归责原则,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而在深入考量分析的基础上,学习借鉴严格责任制度中的合理之处,在我国当前社会形势下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进行了阐述。第一章是阐明严格责任的含义。笔者通过考察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归责原则的沿革,阐述了刑事严格责任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根源、哲学思想基础及理论依据。笔者在对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简要介绍和评价后,认为认清刑事严格责任的含义应当首先针对其整个严格责任体系,进而再认清其每个类型的特征及其逻辑关系。总体上讲,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一种刑事归责原则,但其可以被划分为明确规定不问主观罪过的绝对严格责任与不明确规定是否要求主观罪过的相对严格责任。在绝对严格责任中,控方无需证明主观罪过,被告人也不得对此进行申辩,在相对严格责任中控方推定存在主观罪过,被告人享有无罪过的申辩权利。这也是对严格责任最具重要意义的分类。第二章是考察严格责任的适用。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严格责任往往以绝对严格责任的面貌出现。因此,学者们针对严格责任发起了激烈的批判。但笔者认为,严格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努力发生着转变,英美法系通过出台刑事立法、确定被告在严格责任中的抗辩理由等途径,明确限制严格责任的严格程度,使其从最初完全不问被告主观过错的绝对严格责任逐步发展到允许被告证明缺乏与行为相关犯意的相对严格责任。尤为重要的是创建了善意辩护制度对被告的抗辩权利予以有力保障,更好地实现了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与保护公民个体合法权益的平衡。笔者认为,绝对严格责任由于其极度的不合理性最终将逐渐退出刑事责任的历史舞台,而相对严格责任将在合理的限制下走向成熟,在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第三章是分析相对严格责任对我国刑法制度具有的借鉴意义。笔者从相对严格责任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某些事实和理由、是建立在一定的与罪过相关的基础事实之上、是对行为人主观罪过中的某些要素进行推定、是对主观罪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被告人具有抗辩权五个方面的特征着手,论证其具有罪过推定责任的性质。同时,笔者提出,建立相对严格责任符合罪过理论发展的趋势,对遏制业务过失型犯罪具有积极意义,并且,在诉讼合理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合理分配刑事诉讼中各方的证明责任,更有利于保障案件结果的公正。笔者感到,建立相对严格责任是我国当前社会形势的需要,行政执法现状的需要,更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尤为重要的是,相对严格责任能够包容于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建立相对严格责任符合我国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也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第四章是提出我国构建相对严格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笔者通过列举和剖析醉酒人的犯罪、持有型犯罪、奸淫幼女行为构成的强奸罪和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罪四类犯罪的主观方面,认为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适用相对严格责任的情况,进而建议在我国探索建立相对严格责任。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中构建相对严格责任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和限制性两个基本原则,建议在刑法总则增加《严格责任》一节,对严格责任的概念、适用范围和适用限制予以明确规定。相应地,在刑法分则中应当对持有型犯罪、奸淫幼女行为构成的强奸罪、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罪和结果加重犯建立相对严格责任,可以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建立相对严格责任,并建议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有效地规范法官在适用相对严格责任的自由裁量权。笔者最后强调,要充分地发挥相对严格责任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就必须为其设定合理的适用条件,即据以推定罪过的基础事实必须真实可靠、推定的罪过必须与基础事实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必须保障被告享有充分的抗辩权利三个适用相对严格责任的程序规则,以确保遭受不利罪过推定的被告的合法权利得到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