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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论》由三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在理论部分,经过一系列概括与调整,罗尔斯提出了公平正义的两个原则,并通过从原初状态引出的论证对它们进行了推导。罗尔斯用一种假想的契约来提出他的论证。最终,原初状态下的各方在一组备选原则清单中选出公平正义的两个原则。除了理论部分的论证外,罗尔斯还要表明公平正义的两个原则在制度上是可行的。虽然缺乏专门的方法论探讨,但《正义论》中的原则论证却构成了反思平衡的典范。在《正义论》第三部分的稳定性论证中,罗尔斯还借助康德道德哲学的观点来表明公平正义能够得到秩序良好的社会中的人们的认可和支持。但罗尔斯逐渐认识到,自由民主社会存在着多元的善的观念,它们之中多数是合理的。合理多元论的事实迫使罗尔斯反思自己的理论。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的开篇就把公平的正义表达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这一改变蕴涵着他对政治概念和政治领域的特殊理解,即在民主政治中,必须以理性论证的方式来解决社会冲突,依靠理性论证公民们能够对政治领域内的公共正义原则达成共识。把《正义论》中提出的公平正义的完备性学说转换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这迫使罗尔斯依次做出一系列其他的改变,并引进一组新的理念。围绕着正义的社会秩序,后期罗尔斯对公平的正义以及其他可能的自由主义观念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 作为罗尔斯正义论根本的证明方法,反思平衡贯穿着罗尔斯思想发展的整个过程,后期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转向也可以被视为结合自由民主社会的基本事实,进一步反思平衡的结果。从原初状态引出的论证受到了社群主义者的批评和误解,但后期罗尔斯的理论转向主要是由其内部矛盾推动的,即《正义论》第三部分稳定性证明中的某些假设与自由主义的原则相抵触。尤其是康德式的一致性论证,它依赖于一种部分完备的观点,即对公平正义的康德式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并不能为合理多元论条件下的所有公民所接受。自由民主社会的社会统一并不能建立在全体公民对某种完备性学说的共同信仰之上,罗尔斯仅仅希望公民们能够从各自完备性的观念出发来认可和支持政治的正义观念。这也意味着他不再单纯从道德哲学的角度关注稳定性问题,而是联系民主政治实践来论证正义社会秩序的可能性。对公共正义观念达成重叠共识,这是一种理想,是民主政治不断趋向的目标。实现这一理想,就要求正义观念在根本政治问题上提供公共证明的基础。正义观念的公共性条件与充当立宪民主政体公共证明基础的社会功能之间可能存在着不一致,调和这种不一致,是推动罗尔斯正义理论转向的另一种动力。从正义观念社会功能,罗尔斯还引申出了公共证明和公共理性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