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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受到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呈现出了明显的城乡二元性。在我国,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建立,目前处于创新与完善的发展阶段。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各地正在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从历时性的角度来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由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变的发展历程。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目前已被实践证明不适合我国农村社会现实发展需求,各地已经停止办理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标志为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有许多值得肯定的创新之处,如明晰的政府责任、恰当的保障水平、明确的社会保险属性、完善的经办管理服务制度和经办机构设置,但也存在着有待完善的方面,集中体现在缺乏法律保障以及基金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因此,本文即是在分析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陷的基础上,肯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之处,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且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结合我国部分试点地区的有益探索以及国外的经验启示,从相关立法的完善和具体制度的设计两个方面,提出关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从相关的立法完善方面来讲,我国应采取统分结合型的立法模式,即首先通过完善《社会保险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其次由国务院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统一地方立法,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从具体制度设计的方面来说,我国应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基金积累模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出资形成,并对各方的出资责任、出资能力和出资方式做出明确规定;采取相对集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并积极探索农保基金银行质押贷款投资方式和农保基金委托投资方式,同时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将农保基金管理权和监管权分离,实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救济制度,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等两个方面。本文的研究内容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法理分析,以此作为全文研究的逻辑起点;其次,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评析。主要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和具体制度的发展历程两个方面展开讨论;再次,在反思我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总结出国外农保制度对完善我国农保制度的启示;最后,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入手,针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基本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