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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设置,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内容,其合理性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和监管效率,对保险业影响重大。
本文研究我国保险公司现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合理性,并探索如何从现行标准过渡到风险导向型资本标准。
由于我国现行标准借鉴了欧盟 1973 年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和1979年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因此,本文拟采用比较研究、实证分析、规范研究等方法,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我国现行标准是否合理:第一,分析现行标准在过去三年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二,分析我国所借鉴的欧盟标准的理论依据,包括其计算基础的选择、计算比率及拐点参数的设置等在我国保险市场的适用性;第三,分析欧盟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在过去三十多年中的应用环境与我国近几年现行标准的应用环境之间的主要差异。
以上三个研究目标构成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然而,欧盟在2001年5月启动了一个更庞大的改革计划,即“Solvency Ⅱ”项目,并于2002 年对原欧盟标准进行了修正,以实现从原欧盟标准到“Solvency Ⅱ”项目的过渡。2004年初,我国保监会也启动了类似的改革项目,以期实现向风险导向型监管模式的转变。因此,本研究第四个目标是分析如何实现从现行标准到风险导向型的最低偿付能力资本标准的过渡。
针对上述四个研究目标,本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1)系统探索了现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基本原理和计算方法;分析指出现行标准隐含考虑了核心风险一承保风险,其中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还隐含考虑了投资风险;但在配置资本要求的风险涵盖范围、计算比率的精确度、拐点的设置等方面,现行标准显得相对陈旧。(2)分析指出,在现行非寿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中,理赔基础计算结果不起作用的原因归结为临界点0.7的设置不符合我国非寿险市场的实际状况;与此同时,本研究对现行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比率进行了实证研究。(3)在深入分析欧盟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制度环境和经营实践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阶段缺乏欧盟过去监管环境中所具备的能够弥补现行最低资本要求缺陷的关键因素。(4)在深入分析国际发展的潮流——风险资本要求的理论基础上,借鉴其以风险为导向配置资本要求的理念,提出一个改善的计算公式,以期实现从现行标准到风险导向型的最低偿付能力资本标准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