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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尽管众说不一,但必须从整合的角度来看,这在理论界已经取得了广泛的一致。但整合的整合点在哪,还是很少有人研究,而整合点不明确的整合理论不仅在理论上是不严格的,而且缺乏真正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如果道德和法律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互动不相同的秩序,那就说明在研究伦理和法律时需要人际沟通为出发点的现实。人与人之间交往之的展开与可能,是以人对自身人性的认识和对他人人性的认同为基础的。人以自身人性的认识为基础而要成为一个人,从而实现其人性之尊严需要将其自由意志延伸到物,因此产生权利意识;人以对他人人性的认同为基础而要尊敬他人为人、尊敬他人的人性尊严,以此产生了意志的冲突与妥协,产生了延伸和支配的当不当与否的问题,并最终产生了本质要素为正当的权利,形成客观的伦理权利秩序。通过某种机制能发现客观的伦理权利秩序,而其有序地转化为法律权利秩序,则是权利秩序的表现和要求。该机制得以建立需要通过立法权对立法之合理性价值的明确、对立法的伦理论证和法院司法对立法成果的否定之否定。权利秩序的内在发展逻辑是权利从人伦实体中之个体权利意识到伦理权利,再有伦理权利到法律权利,最后法律权利经过法院司法重归人伦实体的发展轨迹。新的否定之否定的是在权利秩序形成时就开始的。对权利秩序的破坏是否定的开始。破坏的完成,使权利秩序为之扭曲,权利秩序之假象由此产生。规范化权力这种否定性力量是权利秩序内在逻辑衍生出的。摆脱权利秩序假象、彰显其本质需要以规范化权力来实现对权利秩序自身的否定之否定。规范化权力从权利秩序的肯定性力量异化成了否定性力量。限制、干预和规范并对规范化权力进行否定之否定是权利秩序内在逻辑的要求。权利秩序在此轮否定之否定中返回其自身,复归本质。法治原则即这一否定性力量,确立法院司法至上的法院最终审判原则,实现德性法官之治是其核心。上述研究揭示了伦理和法律的中介和桥梁以及构成伦理法律整合的整合点是权利。所以,相关法律与伦理之关系应以权利为切入点进行研究。法律权利要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必须以伦理权利为根源;伦理权利要现实化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伦理权利成为法律得以存续的前提和运行的逻辑起点,并成为判断立法是否成功、法律本身是否合法、法律是否正当、法律是善是恶的检测标准。而其根本就是要使人为的权利秩序设计(立法)的价值取向为维护和促进人之为人的尊严和权利。法律创设和维护了每个人的人类尊严与否,思考、论证和回答该问题,是伦理学对法治所能做和应该做的贡献。这些研究及研究之结论,对于当下有关我国立法正当性的思考是有一定意义的。上述研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本文的探讨的权利秩序是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为基础而言的,是人的权利,是人际之间的正当样态。实际上,目前权利一词的使用早已被扩展到人之外,自然界的权利、动物的权利等也纷纷出现。而当提到动物权利或自然界之权利时,其实是在陈述人与自然界、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乃人与物的关系。若说在人与自然界、人与动物之间也存在着这种正当样态,亦存在着一种权利秩序的话,那么,此种样态何以可能?此种权利秩序何以产生?又何以按照自身的逻辑演进和发展?本文的论述并不能解释此种权利秩序,有待于作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