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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对于能源的需求的扩大和对于核能开采利用技术的深入探索,核能的发展和利用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社会不可逆转的趋势。核能以其高效、清洁的优势逐渐成为能源领域的宠儿,但是,核能的利用又存在着高危险性、高污染性、高事故突发性,因此,核能的安全利用成为各界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而对于核安全的规制,离不开法律,由于核辐射和核污染具有跨界性,所以,国内法对于核安全的规制有限,这就需要国际法来对核能的安全利用进行有效的规制。目前,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主持下,针对核安全各个环节,制定了相应的国际法规范,已经初步形成了国际法体系,但是,不管是从整体上看这个体系还是从整个体系内部出发,都存在大量的漏洞和问题。首先,本文对于“核安全”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对于目前学界存在的对这一概念的界定标准进行了梳理,对于“核安全”的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得出笔者在本文当中要研究的对象,其次,对于国际法规制核安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阐述,这就为笔者在之后对于核安全国际法制度的研究打下一个基础。再次,系统阐释核安全国际法制度体系,在阐释整个体系的基础上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对策。这一体系是由核安全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安全国际公约体系及与核安全相关的其他法律性文件这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原则是国际立法必须遵守的大前提,核安全国际公约是整个体系的主要内容,与核安全相关的其他法律性文件是补充,并且对整个核安全国际法制度进行评析,主要对核安全国际法制度体系目前所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进行分析,在这部分,笔者用到了比较分析的方法,不但在各个国际公约之间进行了对比,也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得出整个核安全国际法制度体系所存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核安全国际法制度体系的对策,笔者运用分析与综合的方法在分析出整个核安全国际法制度体系内的国际公约、法律性文件的完善对策的基础上,对他们进行综合梳理,提出整个体系的完善方法和建议。最后,分析中国的核安全立法之现状和存在缺点,并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