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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现代法治建设不仅需要法律这件武器,还需要使用这件武器的人——法官。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主体,是秩序和公正的最具权威的维护者,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屏障,是平衡人民和国家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利益的中立裁判者,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专家。法官依靠经验规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良知这三样法宝,扮演着法律帝国的王侯。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法律实施的结果。因此,打造高素质法官队伍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然而,在我国法官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害群之马”,他们的负面形象经常被媒体曝光,道德素质差、荣誉感和使命感低、拖延办案、吃拿收受、徇私枉法、滥用权力等,对法官的社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建设已经刻不容缓。此外,法官职业伦理是一种行业自律、高度自治的表现,可以将法官独立性损害降到最低。美国学者认为,任何试图对法官行为加以立法,都容易招致干预司法公正和法官独立性的非议,因此,涉及到对法官进行立法时,需异常慎重。而法官职业伦理通过借助伦理知识和道德规范,可深入法律和制度所无法涉及的领域,激发法官自身的道德需要,消解法官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和不利因素,引导法官作出良心的裁判。因此,法官职业伦理建设对提高法官的道德素养、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有重大意义。相较于国外法官职业伦理研究,我国法官职业伦理一直未能形成,研究还不够全面和深入,规范庞杂不成体系,内容也存在病诟。本文在参阅大量近年出台的与规范法官行为相关的文件和致力于研究法官职业伦理或道德的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于伦理学的场域,归纳并分析法官职业道德方面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探讨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探索适合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建设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