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预约合同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在订立本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熟时,先订立预约使相对人受其约束,以确定本约的订立。论文旨在构筑预约合同制度的系统框架,首先从语源学分析了预约的法律概念,剖析其法律特征,指出预约本质上是债权合同,但它不具有人类类型化交易的特征,属于无名合同,笔者把它作为合同缔结程序来分析。预约以关系契约法学说及合同的生活史理论为存在依托,体现了当事人主动对合同的缔结过程进行安排、控制的意图。在认定预约合同时,应探求当事人的真意,通观合同全体内容,预约合同内容的“必要之点”是双方将来订立本合同的“行为义务”,明确地规定了该行为义务的,则认定预约成立。随后讨论了预约的法律效力制度,指出对预约义务违反的法律救济不能采取强制实际履行的方式,无辜方可以请求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最后结合对预约合同制度的认识,笔者拟订立法建议条文,期望能对合同法的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