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基于现实中人们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认定的争议,本文将结合我国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和刑法学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看法,着重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从刑法理论上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对立法提出几点建议。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述”分为四节。第一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沿革”主要对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缘起和立法现状进行介绍。第二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主要对刑法学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各种定义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第三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特点”主要介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基本特点。第四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质”着重揭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质是非法集资。第二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主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第一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在对学界的各个观点进行分析后,主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吸收公众存款的管理秩序。第二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着重分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两种行为方式,阐述了法条中几个模糊地概念,厘清各种行为的特征,以便能更好、更正确的把握本罪。第三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主要探讨该罪中有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本罪主体的问题,通过介绍几种学界观点,得出有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可以作为本罪主体的结论。第四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主要介绍了本罪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或者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内容不合法,明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第三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本部分在正文第一、二部分论述的基础上,从司法的角度探讨了本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以期能够达到更准确地认定本罪的目的。笔者论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分。第四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立法建议”主要是通过前文的分析,针对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法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笔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