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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就行政紧急权的相关问题作了论述,内容主要涉及行政紧急权的基本理论问题,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和对行政紧急权的监督与约控,并对我国紧急状态立法的现状作了简述。具体包括行政紧急权概述、行政紧急权的行使原则、行使条件、行使程序、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对行使行政紧急权的监督与救济、我国紧急状态立法等主要内容。第一章为行政紧急权的概念和内容,笔者从紧急状态入手,简要分析了紧急状态的起源、特征和概念。接着文章引入紧急权的概念,即“为一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当出现了紧急危险局势时,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个人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紧急对抗措施,以迅速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特别权力”。在分析了紧急权的立法渊源和构成要件后对紧急权进行了划分,并将重点放在本文的论题——行政紧急权上,分析了行政紧急权的权力来源及其合理性,在阐明行政紧急权的概念后重点阐述了行政紧急权的内容,包括紧急状态宣告权、行政紧急立法权、行政紧急处理权、决定终止紧急状态权等一系列权力。第二章为行政紧急权的行使,本章主要论述了行政紧急权在运行方面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行政紧急权的行使原则、行使要件和行使程序等几个方面的内容。任何权力的行使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行政紧急权的行使也不能例外,笔者从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应急原则等三方面分析了行使行政紧急权需要遵循的原则。行政紧急权的行使需要符合其必需的要件和标准,如:必须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只能由法定有权机关或由有权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机关、组织行使;无权机关确有必要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确认有效;紧急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紧急措施应当适当,对明显可以不予限制或侵犯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得限制或侵犯,等等。另外,行政紧急权在行使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本章第三节对此问题作了论述。第三章为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笔者认为人权的保障和对行使行政紧急权的监督与救济是实质意义相同的两个问题。本章重点讨论了紧急状态下哪些基本人权是不得被限制和减损的,并探讨了人权保障的最低标准和公民的紧急抵抗权的相关问题。第一节阐述了对人权的行使的限制相关问题,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分析了对人权的行使的限制的条件。第二节分析了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最低标准和公民的紧急抵抗权,为了防止政府滥用行政紧急权力,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紧急状态下人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即一些公民基本权利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应受限制。而只有将对人权的限制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