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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权,即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是一种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自益权。股东分红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实质性要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程序性要件是公司已经作出分红决议。公司基于公司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预期对是否分红进行判断,从公司治理角度来说,是否作出分红决定及如何进行分红完全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满足有盈余的实质要件后,没有合理正当的理由就作出不分红的决议,或者作出象征性少量分红的决议的情形。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控股股东作为收益多元型股东,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事实股利,因此控股股东倾向于将股利留存于公司获得资本收益,但中小股东作为单纯收益型股东,在其投入资本后,分红是其获得投资回报的唯一途径,因此中小股东倾向于公司进行分红。由此可见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在分红上存在利益冲突。当公司恶意不分红时,分红权受到侵害的多为中小股东,现有的救济途径也无法为其分红权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是获得收益,分红权益无法得到满足不仅仅会降低股东的投资信心,还会对整个资本市场的正常健康发展造成影响,故应当对股东分红权保护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全文框架及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分红权行使的法律原理与司法现状进行介绍。首先笔者对分红权基本理论进行介绍,分析了分红权需要满足两个要件:实质性要件——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形式性要件——形成分红决议。第二节介绍了实质性要件适用的司法现状,从案例和理论上对于公司有无盈余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第三节总结出程序性要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两种情形:公司作出分红决议,公司未作出分红决议,并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倾向性进行总结。第二章分析了股东分红权受侵害后现行救济措施的局限性,主要对于决议无效或可撤销制度、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制度、股权转让制度这三个替代性救济措施进行分析。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现状,这些替代性救济措施无法切实保护股东分红权益,指出应当从私法自治和司法强制两个角度出发对于股东分红权的保护体系提出完善建议。第三章介绍了我国强制分红之诉的制度构建。首先从股东利益异质化的现实和当前强制分红之诉立法的缺失进行分析,指出强制分红之诉引入的必要性。在明确强制分红之诉的合法地位后,对于强制分红之诉的制度构建进行介绍,分别介绍了适用条件、证明责任的分配及裁判结果三个内容。第四章是从公司内部自治角度对如何构建股东分红权的保护体系展开论述。公司内部自治的形式主要包括章程自治和股东协议。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自治中,笔者提出通过制定指引来明确章程应当规定分红条款,并分析了违反章程约定的救济措施。针对股东协议,笔者介绍了域外立法,分析了我国股东协议的法律地位,并对股东协议的内容与救济途径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