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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法律规避行为的历史渊源和学说现状(主要为大陆法系)出发,通过对法律规避行为的含义、构成要件、成因分析、性质、对象以及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法理性质、法律规避无效论的理论缺陷等基本问题的介绍和分析,力求显现这一制度的内涵真义和法学意义。同时本文还从国际商事仲裁与法律规避以及意思自治理论与法律规避的两个关系入手,指出我们必须顺应国际私法学的发展潮流,看清其最新发展动态,以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法律规避行为的含义、构成要件和产生原因。指出法律规避行为是一种行为人通过改变连接点来规避强行法规定的法律现象,其产生根源来自于行为人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法律规避行为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规避行为的性质和解决之道发展出各种学说。结合大陆法系学者的相关观点,笔者得出,不应将主观故意作为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法理性质。指出违反强行性法律的规定,并非当然无效,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分析。同时,通过介绍我国法律对变相带资承包行为由禁止到承认的变迁过程,表明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性是个历史范畴,具有相对性。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法律规避的性质。指出法律规避行为既不是逃法行为、也不是欺诈行为,而是当事人的间接选法行为。对法律规避行为性质的界定,将在理论和实践上产生重大意义。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法律规避无效论的理论缺陷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出“欺诈使一切无效”这一法律规避无效论的理论基础存在着重大的逻辑悖论,并由此带来司法实践中一系列的问题,既不利于保护国际民商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各国司法带来操作上的困难,从而导致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笔者认为法律规避是否无效是一个相对性问题而不是绝对性问题,它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呈现出不同的结果。法律规避无效论并不能很好地指导实践,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发展的基石。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意思自治与法律规避的关系。指出有限度地承认意思自治是法律规避问题存在的前提,然而对于像英国这样的几乎承认无限制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来说,则并不存在法律规避问题。笔者通过合同准据法的相关问题得出法律规避制度存在并不合理这一结论。最后初步探讨了法律规避与意思自治关系的价值构造。第六部分主要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中是否存在法律规避的问题。指出法律规避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并没有适用的空间,这是因为:第一,对当事人主观故意的认定违背了仲裁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第二,在承认无限意思自治的仲裁领域中,法律规避问题失去了存在的理论前提。第七部分主要分析了中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指出:首先在相关立法条文中,对法律规避问题的规定相当的模糊。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法律规避制度判定行为无效的案例极其少见,而仅见的案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法律规避是否无效的认定,不应当一成不变,而是应该顺应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及时调整法律价值评判的标准。对于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法律规避行为,应当承认其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