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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非典之际,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的一个转折点。之后,很多地方政府研究制定了行政问责办法,一些包含行政问责的文件也相继出台,同时,学术界也踊跃研究行政问责机制和办法,出了很多成果,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但是,由于我国启动行政问责机制较晚,在理论研究和行政研究方面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有:对行政问责的主体和客体的概念不确定;缺乏统一的、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行政问责弹性大;被问责官员复出程序不公开等等。研究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探讨解决方法,有利于建立健全我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减少公共决策失误、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提高公务员工作能力,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共部门工作效率和管理、服务能力;有利于政府部门向服务型、责任型转变;有利于调解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本文的第一部分对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与基础理论进行了初步探讨,主要阐述了行政问责的主体和客体,以及行政问责的程序。本文以代议民主理论、社会契约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代议民主理论认为,代议民主是当代各国普遍采取的形式,而不是直接民主,因此,人民群众和宣传媒体就不能直接行使问责权。社会契约论旨在证明公共部门权力来源于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大众拥有对政府的监督权。运用委托-代理理论,证明政府和公众之间存在信息交流的不对称,政府应进一步将信息公开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部分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当前状况和存在的不足进行了研究。本文认为,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行政问责主体和客体定位不清晰;问责弹性较大;立法滞后;问责官员复出程序不公开等。第三部分提出健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明确行政问责主体和客体;加快行政问责立法;完善问责程序和复出程序,明确被问责官员复出需要的条件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效力。最后对本文进行了总结。对行政问责主体和客体的研究分析及其结论,还有对问责官员复出条件、程序方面的探讨,是本文的创新之处,目前这方面的论述还较少,因而可能对解决我国行政问责面临的问题有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