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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辩护问题”是当代西方知识论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各种认识辩护理论之间的争论(无论是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之争,还是融贯论与基础论之争)都是围绕着这一问题而展开的。也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在批判性地考察了各种认识辩护理论的基础上,约翰·波洛克提出了自己的“直接实在论”。所以,对于“直接实在论”的研究不仅可以为理解各种认识辩护理论提供一种独特的视角,而且更重要的是,也可以为解答“认识辩护问题”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所谓“认识辩护问题”就是关于人们的信念究竟是如何得到认识辩护的问题。波洛克认为,一个人S的信念P是否得到辩护完全是由S的内在状态来决定的。所以,他是一个内在主义者。但是,与融贯论者不同,他并不认为:S的信念P是否得到辩护完全取决于信念P是否与S的其它信念相“融贯”。而且,与基础论者不同,他并不认为,存在着一种“自我辩护的”基本信念。在波洛克看来,一方面,能够为信念提供辩护的不仅仅包括信念状态,还包括非信念的内在状态,比如,感觉经验;另一方面,所谓的“基本信念”虽然不是由其它信念来辩护的,但也不是“自我辩护的”,而是由非信念的内在状态来辩护的。所以,按照“直接实在论”,感觉经验这种非信念的内在状态直接就是辩护物理个体信念的理由,并在此基础上为其它所有物理信念提供了辩护。波洛克之所以要把感觉经验自身作为辩护物理个体信念的理由,其原因有两点:首先,基础论的失败表明了,为了解释物理信念的认识辩护问题,就需要将感觉经验作为辩护信念的理由。第二,由于认识辩护所涉及和依赖的是一种“认知程序规范”,而认知程序规范所考量的因素仅仅需要是认知主体的内在因素或状态,所以,作为一种内在状态的感觉经验完全有可能被纳入到认知程序规范的考量中,从而影响信念的认识辩护。正是这两方面的原因促使波洛克提出了“直接实在论”。本论文就是要以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融贯论与基础论的论争为理论背景,紧紧围绕着“感觉经验要不要以及能不能作为辩护物理个体信念的理由?”的问题,在系统地阐述约翰·波洛克对基础论的批判以及对认识辩护的“经验性澄清”的基础上,逻辑重构波洛克的“直接实在论”及其辩护过程,并且最终对波洛克的“直接实在论”进行一种重新审视和反思。在这种反思中,我们将对“认知程序辩护”这个概念的合理性以及感觉经验辩护信念的可能性提出一种辩护。一方面,“认知程序辩护”完全可以在“信念间接意志论”的基础上确立起自己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反对感觉经验能够辩护信念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基于这两个方面的理由,我们将波洛克的“直接实在论”看作是一种可否定但尚未被否定的认识辩护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