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行为刑法性质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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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个人借贷、企业融资需求剧增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门槛高企的矛盾作用下,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繁荣,一方面促进了资金使用率的提高,刺激了经济发展,彰显了市场经济自由与效率的精神;但另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无准入门槛的限制加之行政机关监管的缺位,使民间借贷市场成为了违法犯罪滋长的温床,随之而来的借贷骗局也越来越多,高利贷异化而成的“套路贷”犯罪浮出水面,以“校园贷”、“裸贷”、“车贷”、“佳丽贷”等形式愈加频繁的暴露在我们的视野范围内。“套路贷”始发于东南沿海,而后逐渐向内陆地区扩张。由于“套路贷”在行为外观上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呈现,具有隐蔽性、组织性、复杂性的行为特征,导致其难以被司法机关精准打击,实践中将其作为民间借贷纠纷予以处理的不在少数。但通过民事规范将“套路贷”活动进行调整,不仅无益于经济民生秩序的平复和社会治理的稳定,更会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套路贷”犯罪以侵财性为本质,其行为模式分为虚构债权债务的“套路”阶段与“非法索债”阶段,基于不同行为导致侵犯法益的差别,所涉及的入罪罪名也有较大差别。无论地方司法机关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抑或最高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规范性文件都对“套路贷”犯罪进行了规制,但“套路贷”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发展性、集群性、智能性的特征致使司法机关在个案中刺破“民间借贷面纱、予以刑事处理”面临较多障碍,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第一,仅通过司法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法顺畅的解决现今“套路贷”犯罪中存在的分歧。尽管国家机关颁布的司法规范性文件对于实践中判明“套路贷”违法犯罪现象定下了方向和基调,但针对势头正猛的“套路贷”犯罪,相关司法规范性文件在具体认定方面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司法机关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容易出现冲突与矛盾,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第二,“套路贷”行为与包含“套路”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存在民刑界限难以明晰的难题。“套路贷”行为的伊始通常伴随着行为人主导下与被害人虚假民间借贷关系的缔结,并且行为人会在行为过程中有预谋地保留于己有利的各种证据使其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借款纠纷的形式外观,即便将纠纷诉诸法院,通过民事裁判的“高度盖然性”规则通常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罪与非罪的界分存在问题。第三,“套路贷”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导致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多种罪名,罪数认定存在障碍。正因为“套路贷”的认定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对“套路贷”行为刑法性质认定进行理论研究迫在眉睫。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以“套路贷”概念的厘清为行文逻辑起始点,在对“套路贷”认定标准充分分析的基础上,进而对“套路贷”民刑界分问题、行为定性、罪数认定展开讨论,以期完整、系统地展现“套路贷”行为的刑法性质认定,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借鉴,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套路贷”行为概述。该部分主要对“套路贷”概念、认定标准展开论述。第一,对“套路贷”的概念分别从文义、规范、学理、司法实践四部分出发展开分析,以此得出何为“套路贷”的结论;第二,依据从形式到实质的评价模式对“套路贷”的认定标准进行探析,为“套路贷”行为的认定提供直观印象。第二部分,“套路贷”的民刑界分。“套路贷”行为与包含“套路”的其他民事行为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套路贷”案件因为没有被刺破形式合法的面纱而被民事处理,因此在明晰“套路贷”民刑界分现实困境的基础上,对“套路贷”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高利贷行为做区分,有利于“套路贷”行为被合理合法合情地规制。第三部分,“套路贷”之虚假民间借贷行为的刑法性质认定。该部分主要对“套路贷”核心环节进行定性,由于“套路贷”以“骗”为底色,以侵财为核心,因此认定该阶段的行为为诈骗罪具有合理性,并且对实践中或学理上存在的构罪观点进行批驳。第四部分,“套路贷”之介入索债行为的性质认定。首先,索债行为作为“套路贷”辅助手段在行为性质认定时不容忽视,必须将其纳入“套路贷”行为定性框架之中;其次,非平和型索债行为就形式外观来看是高利贷索债行为的延伸,新型的诉讼欺诈型索债行为是“套路贷”所独有,是为了实现结果的手段,对其定性需要以刑法学理作为指引并遵照罪刑法定原则;最后,对介入索债行为的“套路贷”罪数认定展开讨论,以期实现对“套路贷”犯罪活动定性的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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