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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中国已经处于深度老龄化阶段,从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早在2010年年底,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达到了1.78亿。预计,到“十二五”末期,中国老年人口将会达到2.21亿人。目前,在这个庞大地人口群体中,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已经超过了2000万,而在基本生活上都存在诸多不便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人。一面是银发浪潮扑面而来,另一面是中国经济迅速腾飞。伴随着社会因处于转型期而发生的剧烈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年实施,这些现状使原本一直以亲属养老为主要养老方式的中国不得不面对迫在眉睫的老年人挑战。大量失独老人无人照护,儿女不在老人身边的现象也颇为普遍,一些子女面对繁重的照顾老年人工作出现了利益上的衡量。司法实践中,涉及老年人人身、财产的纷争不停,屡屡发生老年人权益受损的案例。为了有效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我国亟待立法健全完善老年监护制度。我国原有监护制度没有涉及对老年人的监护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和需要。2012年年底中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法律层面上对老年人的权益进行了较为系统地保障,将老年人纳入监护体系。但框架性地条文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的填充,无论是对监护人的权利还是对监护人的任免、变更和终止都是空白,更没有规定对监护制度的监督办法。这让法律条文很难在具体实施中取得期望的实际效果。以上问题都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要方面。文章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采用系统分析方法,从对中国老年监护制度现阶段立法规定的详细分析,指出我国在对老年人监护制度构建的完善上还存在监护对象不包含老年人,监护形式单一,欠缺对老年人剩余意思的尊重,监护人选任、终止制度和监护人权利规定缺失以及监督机制空白等6大不足之处。第二部分分析问题,从最基本的法律理论中探索老年监护制度的法理基石。分别分析监护概念在民法领域的演变、涵义、性质,到对成年人监护性质的概述,再对老年人监护的概念、特征和性质进行论述。自上而下从监护制度到老年人监护制度,以清晰的层次理清概念间的关系。另外针对“老年人”监护制度与监护的其他种类的不同,从人权理念的发展、法律家长主义、自我决定理念和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这些与老年人监护密切相关的理论分析为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采用比较分析方法,借鉴他国先进立法经验。以法系为分类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监护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并总结出外国在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上的主要特点。以期对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地借鉴。第四部分提出具体完善建议,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以第一部分现行老年监护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以及完善得可行性与必要性为前提,以第二部分为老年监护制度完善的理论基础,根据第四部分对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借鉴,提出秉承必要性、补充性、最佳利益等法律原则,对老年人监护制度更新适用标准,细化使用类型,确立监护人任职资格、监护职责,以及确立被监护人的保留权利,完善监护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且可行的制度完善建议,并设计具体条文规定。随着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的一步步推进,老年人监护制度也必将逐渐完善。笔者期望本文对民法中老年人监护制度内容提出的完善建议能够促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修订直面社会老龄化,保护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为让中国的老年人真正能够安度晚年尽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