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从1984年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到2000年修改的《产品质量法》已有17个年头了。随着人民生活教育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对产品的卫生安全保障要求越来越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为进一步全面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治环境。笔者力图通过对产品质量法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在理论和实务上对产品质量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我国产品质量法是由民法的特别侵权法和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市场两大范畴组成的法律制度。而中国历史上从没有形成过完整的民法思想和民法制度,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些问题也仅仅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置于民事责任的题目下开始进行粗略的研究,近10年才取得较大的进展。所以在研究产品责任时,需要考察在立法司法上经验丰富、理论成熟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理论方法。既充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又能鼓励产品不断降低成本,更新换代。本文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阐述了产品质量法的价值功用,对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内容的特点<WP=4>作了归纳。同时采用分析比较的方法考察了各国的产品责任制度中的概念、原则和理论,并诠释了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不成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根据国情提出了制定产品责任法实施细则的建议以及需要在该实施细则中予以细化的概念、原则和程序。比如:将通用软件等智力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列入产品范围,确立不合理危险的认定标准,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损害赔偿中引入市场份额原则,注重精神损害赔偿,加入惩罚性赔偿,增加生产者的产品售后责任等等建议。此外对标准法立法民主化提出了听证制度的创新建议。本文从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出发,认为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离不开高效、公正的程序制度,特别是完善的证据制度。而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理念,难以形成系统的证据规则,在具体的个案处理中牵强的判断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产品质量法的正确实施。本文提出了符合我国产品责任精神的举证分配方法和鉴定证据规则。 本文以产品质量法实施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试图用符合公平与效率原则,保护弱者原则,鼓励开发低成本实用先进的产品政策,在法律上提出自已的见解和立法建议,以期达到促进产品质量法正确实施,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