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直线式的增加,使得车辆保险占比一度占到财产保险的四分之三。实践中,机动车均会购置车辆损失险、交通事故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从归责原则上看,交通强制险适用无过错原则,购置交强险的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应遵循“无责赔付”的原则,在该险种的赔偿范围内作出赔偿。从功能上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对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构成侵害的前提下所支付的赔偿;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所投保的车辆在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给予的赔偿。由此可知,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区别。实践中,在以上两种险种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均会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便无义务就其损失作出赔付”,该条款就是本文论述的核心。车辆损失险有效弥补了一般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但保险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会在车损险的合同文本中纳入该条款。不管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该条款的加入均引起了很多争议。从概念上看,该条款主要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明确规定其对被保险人因事故的发生遭受的侵害不负有赔偿责任。根据“无责免赔”的规定,如果车主对事故发生无责任,保险人便主张适用无责免赔条款来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往往会成为最大受害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被保险人往往通过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赔偿。机动车投保量的快速增加,使得实践中因该条款引发的案件逐年递增。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制车辆损失险中无责免赔条款的效力及属性,且不存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得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通过梳理车辆损失险的性质,分析该险种的归责原则,阐述该条款的法理基础,就其在车损险中适用的合理性和效力作出分析,为该类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便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论文从实践中发生的三起典型案例出发,梳理归纳由该条款引申出的两大关键争议点,以争议焦点为主线,论述该条款的法律属性,阐述了车辆损失险的社会功能,通过分析当事人意定规则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层级和优先性,论述了该条款在车损险中的法律效力,阐述了无过错责任这一归责原则在车辆损失险中适用的合理性,说明该条款的值及其适用的限制性,旨在推动司法实践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