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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无处不在,充斥着我们日常生活的每个角落。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的推进,民事纠纷呈现出复杂、多元化的特点,单一的诉讼解纷机制无法满足社会需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开始走上历史舞台,并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历史悠久的一种解纷手段,倍受青睐。相对于其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行政调解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在我国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发挥空间。一方面是由于传统调解制度中蕴含的深厚法律文化仍符合当今的价值导向,另一方面是由于传统调解的制度设计可以为今天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提供良好借鉴。行政调解在民事纠纷调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我国目前对行政调解的规定还很少,只在一些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有零散的规定,且混乱不统一,难以形成统一体系,即使是零散细碎的规定,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特别是在行政调解立法、适用范围、程序规范、行政调解协议法律效力、调解机构设置、救济机制有效衔接等方面存在需要系统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本文从民事纠纷在我国的存在现状入手,指出发展和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对我国民事纠纷化解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性。通过对传统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和运行情况进行梳理,展现行政调解制度在民事纠纷化解中的优越性以及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别从制度、运作、基础和理念四个层面对现阶段行政调解制度在化解民事纠纷中遇到的困境进行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寻求解决办法。在借鉴法国调解专员制度、美国联邦调解调停局运作方式和日本行政调解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事纠纷调解面临的现实困境,提出推进行政调解法治思维与法治进程,从理念入手为行政调解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适当扩大行政调解民事纠纷的范围,在适当拓展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调解范围的基础上,将信访事件纳入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民事纠纷的程序,引入行政告知制度和积极沟通制度;在民事纠纷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听证权;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树立行政调解的威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主要通过立法明确行政调解与诉讼在程序上和效力上的有效衔接;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共计7个方面的完善建议和具体对策。笔者希望,本文的撰写能够对完善我国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制度贡献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