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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制度是政府采购的实施方式之一。其在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面具有典型特征,并且还能够提高金额较小的采购的透明度和竞争性。目前,协议供货制度也在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中得到了普遍运用。通过协议供货制度进行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在逐渐扩大,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 本文从我国的协议供货发展情况入手,结合河南省的协议供货制度进行了实证的研究,发现河南省的协议供货制度缺乏制度规范,并且在第二阶段过于强调效率而忽视了采购的公平、公正和竞争性,从而导致了协议供货制度适用范围内的采购实际上是处于一种无监管或者无效监管状态。通过文献研究,笔者发现不仅仅河南省存在着这些问题,在中国许多省市也存在着,因此其是目前中国协议供货采购过程较普遍存在不足。 不适当运用和设计的协议供货制度,不仅无助于这一制度效率目标的实现,而且还会导致这一制度本身的失效。《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中关于该制度适用范围和程序设计的讨论给予了很好的规制范本。借鉴《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中的讨论,本文认为我国应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协议供货法律制度。在协议供货制度的适用范围上除考虑通用、经常性货物外,还应将紧急情况下的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纳入规制范围;在程序设计上应进行灵活性的规制,提倡选择开放式的框架协议模型,充分体现竞争优势;将电子化政府采购与协议供货制度相结合,促进第二阶段中的竞争;对采购主体进行适当的规制,以防止对该制度的不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