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新闻侵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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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与传统媒体(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环境相区别的借助互联网络进行的新闻信息传播通道定义为网络环境。本文把以互联网络为传播手段,综合文字、声音、图象等多媒体元素为传播符号,对新近或者正在发生、发现的事实的报道定义为网络环境下的新闻。根据有关学理解释,本文将新闻侵权定义为,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媒体以故意捏造或报道失实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或侵害他人利益的新闻,从而侵害公民或法人权益的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的新闻侵权是指:网站经营者或网络用户利用互联网络以故意捏造或报道失实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或侵害他人利益的新闻或言论,从而侵害公民或法人权益的行为。  由于从网络上获取新闻和发布言论将成为受众选择信息通道的主流趋势,因而网络环境下的新闻侵权比传统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侵权更为复杂。这主要体现在:既有围绕网络上新闻的制作而引发的法律问题,如链接和复制问题;又有把网络作为商务化运作方式而引发的法律问题,如网络服务提供商、个人网站、传统媒体网络版在新闻侵权中的责任问题;还有网络环境下新闻侵权案件的司法程序问题,如管辖问题、证据问题等等。这些法律问题基本上是包括了网络环境下新闻侵权中可能涉及到的情况。  由于在互联网络环境下的新闻侵权必然涉及到传统媒体环境中出现的侵权类型,因此本文选取了网络环境下新闻侵权对具体权利侵害的典型类型,即著作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为分析样本,由此看出,虽然网络环境下的新闻侵权有其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但仍然不可避免地要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进行可能的法理探讨。  本文的第三章主要是网络环境下的新闻侵权的法律处理探讨。针对前文涉及到的网络环境下新闻侵权的典型类型,在这一部分主要侧重在解决问题方面。由于目前尚未出台成文的新闻法,所以探讨主要是在法理层面上的。  笔者的看法是,链接作为一种互联网不可缺少的工具,相对与滞后的法律而言显然是一项新事物。对待一项新事物,如果只从一个角度去看待,必定不能窥其全貌。因此,解决链接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知识产权法领域,而应拓宽视野,寻找其他方法。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一个较好的解决之道。  至于复制问题,由于网络著作权已经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可以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而个人网站的侵权纠纷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并结合目前出台的网络法律法规,针对遭受侵害的权利关系分别对待。  至于报纸网络版的问题的解决原则是,对著作权人而言,要支付报酬;而对发表该作品的报社而言,则必须“注明出处”。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违反这两个条件,权利人就可以依法提出相应的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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