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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起源于德国、瑞典、挪威,现在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由于我国的责任保险业发展长期处于停滞落后的状态以及我国的机动车制造业起步较晚,因此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才开办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同时,伴随着1995年《保险法》的施行和各个省市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已经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和进步。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施行以及刚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必将把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业带到一个新高度、打开一个新局面。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和法律法规本身出现的问题,本文从分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法律关系这个全新的角度展开探讨分析。 第一章,主要介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情况,其中重点介绍了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分析了该险种的法律特征,作为本文的研究背景。 第二章,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法律关系入手,以其法律性质为切入点,着重分析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法律关系构成:①主体:重点分析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各个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别对受害人的范围是否应包括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进行了分析;②客体:重点分析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区别和联系,以及正确认识二者的实践意义;③内容:重点分析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特别对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从直接请求权的涵义、请求权的基础、直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以及直接请求权的内容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理论分析。这构成了本文的主体内容。 第三章,主要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主观状态入手,探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归责原则。重点在对现行立法中的归责原则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初步形成了一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并在此归责原则体系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赔付原则体系;并尝试借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中有关事故责任的分类、过错行为的分类找寻一种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赔偿责任的比例分担方法,特别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确定赔偿责任的比例分担方法。 第四章,主要针对前三章的阐述和分析,试图以立法建议的形式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和对策。主要的立法建议是:建议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二者应相互补充配合使用;建议适当放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范围,将“同车人员”列入“受害人”的保护范围;建议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直接请求权;建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规定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 应当看到,虽然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和其他发达国家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仍存在很大的差距。要缩短差距,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需要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的不断努力。新条例虽然在一些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在许多方面存在不足,尚需继续完善,法律界人士“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