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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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国家层面也通过修改法律法规、加强未成年人素质教育等方面进行诸多尝试。但由于我国当前未成年人司法相关法律规定较零散,对未成年人实施罪错行为之前的预防工作准备不足,偏向于事后进行矫治,不仅如此,缺少多元化、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也制约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长期下去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的问题难以得到缓和以及根治。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秉持着"宽容而不纵容"的理念,体现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视与保护,同时具有层级性、系统性的属性,对罪错未成年人因势利导对症下药采取措施,可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再犯预防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完善以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该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以下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我国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必要性,依据统计图表可以看出我国目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仍十分严峻,而且我国当前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存在法律规定零散,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整体、罪错未成年人处遇措施种类单一,缺少未成年特色以及偏向于针对事后处理,忽视事前预防的重要性等不完善之处。同时结合生物学和心理学理论,反映出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必要性,也有利于在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设计中寻求更具有针对性以及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第二部分讨论分析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可行性,人格刑法理论强调预防犯罪盛于惩罚犯罪的理念亦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基础理论之一;社会联系理论强调犯罪可能性与其同社会的联系紧密程度相关,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具体制度设计方面提供理论参考;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所蕴含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精神以及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再犯预防以及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理念与刑罚个别化强调预防已受到处罚的人再次犯罪的论证路径也是一致的,以上理论为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同时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与世界未成年人司法同频共振,也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有益探索。第三部分是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具体构建。首先是确立罪错责任年龄,确立罪错责任年龄是要求罪错未成年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也是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必然要求。其次,通过罪错未成年人人格调查程序,准确地把握被调查对象的人格特征,采取有效的针对性处遇措施。最后依据罪错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分类,同时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年龄进行分类,规定对实施不同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的矫治措施,同时规定不同年龄段的罪错未成年人可以受到的处遇手段,并二者相结合,更具有科学性和层次性。辅以有针对性的心理生理配套措施,体现出对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的宗旨。第四部分提出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需要的配套举措,具体包括: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相关部门配合衔接以及加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自身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其他配套机制的支持,才能真正做到“教育、感化、挽救”罪错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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