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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朋友及租客甚至无关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获取所有权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冒充所有权人身份,将房屋转让于不知情的第三方且骗过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进行过户,从而非法获利的情况层出不穷。此类行为不仅使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遭受侵害,也使善意的房屋受让人面临极高的交易风险。然就此类冒名处分行为,我国现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司法裁判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比皆是,部分学者支持适用信赖保护制度之善意取得制度或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也有学者持否定态度。就此,本文以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及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合同法》第49条为研究对象,结合民法学和逻辑学的知识,综合运用体系解释法、类型化研究法、制度史研究法、各国立法对比法、立法目的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极端法等研究方法,在现有并掌握的材料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对行为性质、相关信赖制度、社会效应、法律行为后果等层层递进展开分析,得出冒名处分行为原则上不适用信赖保护制度,但可有条件类推适用信赖保护制度之表见代理制度。首先,本文阐明冒名处分行为的类型及特征,即假冒他人身份、伪造他人签章;处分无权处分或处分权受限的不动产;交易相对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骗过登记部门审查,进行了不动产变动登记。其次,本文结合冒名处分行为,对比分析了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及表见代理制度,得出冒名处分因存在处分权受限的间接冒名人而不符合善意取得启动要件之“无权处分”;冒名人的姓名未载于登记簿上而不具备善意取得之信赖基础;与冒名处分相关的交易行为因诈骗而不法,准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宗旨予以排除;冒名人“使用他人名义”区别于善意取得“以自己名义”为行为;冒名行为是双方结构,不具备表见代理之三方结构;冒名行为实质与外观均不满足表见代理必要的“以本人名义”为行为;冒名行为不具备表见代理限定的权利外观类型,其独有的家庭关系、身份证件伪造均不构成权利外观;冒名行为中的真实权利人无可归责性。此外,本文通过考量信赖保护制度的社会效应,通过法律类推适用理论得出冒名处分行为不得类推适用善意保护制度,但可在特定情形下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最后,本文得出冒名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为: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在冒名处分行为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合同开始生效;当冒名处分行为不适用信赖保护制度时,合同归于无效,但赔偿责任为法定的违约责任,另外登记机关也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