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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以其进行过程的规律性与裁判结果的权威性,成为了最为主要、也最为常规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难度普遍高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对于法官自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让各行业专家参与知识产权诉讼可助力于提升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专家咨询制度即是其中一例。就知识产权诉讼专家咨询制度进行研究,发挥其制度潜力于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质效而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以“知识产权诉讼专家咨询制度研究”为题,在界定专家咨询制度的基础上,总结分析制度现况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在比较法视野下对美日两国近似制度的考察借镜,尝试思索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思路。除去引言与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总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为知识产权诉讼专家咨询制度的界定。专家咨询是我国法院为破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难题而引入的制度之一,指在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法官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由学养丰富的专家担任法官顾问的专家咨询制度,与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等制度相比有其独特的价值,一方面可以保障公正和效率等诉讼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其对裁判品质的提升切合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抉择。第二部分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专家咨询制度的现况和存在的问题。立法概况方面各地人民法院针对专家咨询制定了不同程度的规范性文件。实践现状方面则采取了各不相同的操作,如大部分法院不会公开专家咨询的过程也有公开者,专家发表的咨询意见有将之作为参考意见者也有认定为证据者。从专家咨询制度的立法概况和实践现状能发现其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规范体系缺位、程序规定混乱和咨询意见定性不明等都亟待解决。第三部分为比较法视野下对美日两国知识产权诉讼专家咨询制度的观察。美国的普通法体系中有法院运用技术顾问制度的既往判例,即法官经由公开、公平的程序选任一名专业人员为法官解释专业术语等,其不接受当事人的诘问与质证;此外成文法中的特别专家制度也曾有运用。日本的知识产权诉讼中为弥补裁判所调查官的不足引入了专门委员制度。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专门委员基于专业知识为法官进行说明,说明的过程中当事人可陈述意见。美日的知识产权诉讼专家咨询制度都倾向于程序公开和当事人参与,对于我国专家咨询制度的改进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第四部分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专家咨询制度的完善进路。首先应明确专家咨询的制度定位和咨询意见的定性。咨询专家作为法官的顾问只能就专门性事实问题接受咨询,其发表的咨询意见性质认定为参考意见更符合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规范专家咨询制度的程序设置,其一是确定咨询专家的选任标准和任职禁止条件;其二是以程序公开和扩大当事人参与为主轴重构专家咨询活动,包括允许当事人申请启动专家咨询和将专家咨询过程公开化;其三则应对咨询专家的权利义务,如其薪酬支取、回避事由和退出机制等做出安排。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统一法律规范体系,以实现与专家陪审、技术调查官等制度的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