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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自1959年建国以来,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从一个地小民贫、欠缺工业基础与天然资源的殖民地港口城市,发展成为一个富足的新兴工业化城市国家,法律在这期间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深刻地影响了新加坡的法律制度。新加坡在法律治理过程中对人性善恶的分析、民众智慧的认同以及法律的态度与中国法家思想有着惊人的契合;而儒家法律文化则更多的侧重于对新加坡民众价值观的塑造和对法律实质层面的影响。在儒法两家思想结合下,新加坡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法律治理模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对法治形式层面几近苛刻地追求、对法治实质层面有保留地维护以及浓厚的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新加坡坚持的法律治理模式为新加坡的腾飞给予了巨大的助力,但是也同样遭受了来自各界的诟病,被指责为是一个缺乏民主、人权的非法治国家,引发了新加坡是人治国家还是法治国家的争论。这样的争论并不能从根本上否认新加坡将西方法治观念的普遍原理与本土法治资源相结合,形成了一种独具特色的东方式的法治模式。作为和新加坡一样深受中华传统文化影响的国家,新加坡法治模式的先进理念和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应当重视本土法治资源,区别对待法治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培育官民普遍守法的主体意识与行为习惯,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