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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作为金融创新领域中的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在其产生以来的五十多年间,以其在资本市场中较传统融资方式独特的竞争优势和重要作用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年平均30%的高速发展,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具强劲发展势头的一个新兴产业。融资租赁合同是促进融资租赁交易的重要私法形式,我国《合同法》已明确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有名合同以专章加以规定,但与发达国家在合同法方面的成功经验相比,仍存在着不少遗憾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从融资租赁合同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和特别问题,对我国融资租赁《合同法》上的规定进行剖析,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全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进行界定,并从一般和特殊两方面探讨其法律特征,以解决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定位和把握。融资租赁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参照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广义概念,即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既包含传统合同的法律特征,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因此,本文从一般和特殊两方面对其法律特征加以区别,重点分析特殊属性:合同的联立性、合同的非继续性、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非对称性和足额清偿性。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法律关系较其他合同更为复杂、特殊,为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及违约救济,本文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中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和违约及其救济。 第三部分探讨融资租赁合同中三个重要的特别问题。首先,就合同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做探讨。在比较国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出租人主体资格“双轨制”的缺陷,并建议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经营权资格。其次,研究承租人的索赔权问题。各国法一般都认可将索赔权作为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公平、合理,而且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在介绍几种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的法律根据和理由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债权让渡说”比较恰当,并对我国《合同法》关于此项规定的第240条规定进行分析,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修改意见。该部分的最后,探讨有关禁止中途解约的规定:肯定禁止中途解约在立法和实务中已被各国普遍认可,分析该条款存在的理由,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