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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序言外,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私募基金概念及特征的法律界定。该部分以系统论的研究方法,指出了基金、投资基金、私募基金之间的逻辑联系,通过比较国内外学者及立法对于他们的不同定义,笔者对私募基金作了法律界定。同时,通过对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等相关概念的对比分析,指出私募基金的独特优势,为下文论述发展我国私募基金作了理论上的铺垫。 第二部分,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在这部分,首先简明扼要地介绍了国外私募基金的历史发展轨迹;然后,择其重点展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最后,从正反两方面论述立法规范我国的私募基金的必要性:一方面,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属于“灰色部落”的私募基金存在着诸多问题;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规范私募基金,不但能满足不同层次的投资者的多种需求,而且有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部分,国(境)外私募基金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在对私募基金进行立法,有必要借鉴其它国家相关法律。美国是私募基金制度较成熟的国家,因此本部分主要以美国法为视角,全面、详尽地论述了美国私募基金法律规范,如美国私募基金管理体制、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等,为我国私募基金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第四部分,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此部分是本文的主干,主要是在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就我国的私募基金立法进行设计。由于立法涉及的问题林林总总,于是笔者择其要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设计: (一) 我国私募基金立法路径设计。尽管私募基金在我国已达到几千亿的规模需要立法规范,但《投资基金法》关于私募基金立法的失败给我们一个强烈的信号:私募基金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无论学界还是立法界对其基本理论研究都处于一个初级阶段,理论分歧严重,政府也还没有积累到有益的监管经验,此时由全国人大颁布层次较高的法律就显得时机不宜,很难得到足够的支持。笔者因而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私募基金采取循序渐进式的立法路径。即分两阶段完成立法:第一阶段,近期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发展私募基金,并针对具体情况由国务院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为现实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