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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敕书属于“王言之制”,与制书、册书并列为三大诏令文书,在唐王朝下行公文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敕书一般与制书合称“制敕”或者“诏敕”,是唐王朝处理内政外交的主要文书形式。但敕书与制书并不是一回事,两者在应用场合、语言使用以及文书形式上都存在着很大差别。
唐代敕书作为中央政府处理庶政的主要公文形式,与中央政权运行机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唐代中央政权运行体制由三省制转变为中书门下体制过程中,敕书的起草、发布、实施过程也相应地发生很大变化。而翰林学士及枢密使的出现,又使得敕书由“外制”逐步转变为“内制”,显示出君权的逐渐加强。
唐王朝在运用敕书处理政务的过程中,为保证其严肃与效率,制订了一系列的文书制度,对敕书的草拟、修改、誊抄、用印、归档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敕书在行政效力方面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即使是非正式的墨敕也是如此。此外,唐代敕书的效力还体现在法律意义上,不仅敕书的内容可以上升为法律条文,而且还能以敕代律,其效力有时候甚至超过法令。
唐代敕书内容丰富,在文史研究领域是极其宝贵的原始材料,对于我们了解唐代的历史与文学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唐代敕书不仅可以补正史书之阙误,也在《全唐文》的校勘、辨误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敕书一般采用黄纸作为书写材料,尺寸有定制。作为诏令文书一类,唐代敕书的文书格式相对固定。其标题大致可以归纳为七类,正文格式以前因为缺乏实物材料,具体形制难以明晰,现在通过敦煌出土的文书实物材料,再结合文献的记载,我们可以还原唐代敕书各类型的文书格式。
唐代敕书属于下行文书,在文体上有自身特色。唐代公文多用骈文,但敕书基本采用散文,虽然是应用公文,但也不乏文采盎然的佳作。这些作品继承了上古散文的艺术传统,在语言技巧的运用及情感的表达上,都有很强的文学散文特点,在唐代散文发展史上占有一席之地,值得文学研究者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