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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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至今已历经5次修订,其中2013年的修订引发的讨论最为广泛。在具体规则上,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使得股东的出资权利得到大大提升。但此次修订并未对股东扩大后的权利作出制约规定,也未赋予债权人权利相同程度的扩张。在债权受到侵害而救济无路的情况下,债权人起诉公司股东的案件大量涌现。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与法益平衡的矛盾,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无法提出足以服众的解决措施。为解决实务与理论在上述问题上的分歧,构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成为亟需解决的难题。本文以此为选题进行探讨,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的争议进行了研究。司法实务方面,将争议界分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文简称为《九民会议纪要》)发布前后两个阶段,通过对大量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裁判理由的整理,分析分歧的表现形式与内在原因。理论研究方面,对主流的三种观点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否定意见进行了回应。首先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否定说和折衷说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分析了两种观点不成立的理由。其次论证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成立。主要依据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具备坚实的法理基础,且在我国存在现实需求: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平衡被打破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能防止公司滥设,提升公司品质,并能防止股东权利的滥用,对债权人风险防范机制和其他债权人利益保护路径的漏洞进行填补。第三部分分析现行法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定的不足。第一,由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基本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缺失,我国实际并不存在对未届期股东的催缴制度。第二,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模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效力能否及于未届期股东始终不确定。规则性规范缺失,原则性规范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争议解决中不被适用,而《九民会议纪要》由于其性质、效率、内容等方面的问题,在解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上并未有明显效果。第三,现行法唯一明确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不足。第四部分针对现行法的不足提出解决措施并构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针对无催缴制度的障碍,应重构股东出资期限规则,在公司法中确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基本原则,并设立公司内外部共同参与的催缴制度。针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适用依据不明的障碍,应寻找合理的依据,并构建债权人直接请求机制。针对破产程序对债权人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可通过构建破产倒逼出资机制来解决。对未实缴股权转让后的加速到期问题提出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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