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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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的地方是合同的目的是让第三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合同权利。和传统的二人制合同不一样的是,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合同的解除不仅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而且对第三人的利益也有较大影响。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解除是否需要第三人同意,其中涉及的到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和对于当事人合同自由的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较大的争议。本文首先确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和基本性质角度出发进行论述,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因此其和传统合同有较大的不同,主要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三方关系对其基本结构进行分析。其次,由于合同的不同解除规则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些规则背后所代表的价值也不尽相同。本文对于不同解除方式下的第三人权利义务进行分析,确认是否需要对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进行限制,以及进行何种限制。最后,本文从合同解除以后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包括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后第三人能否向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文认为,第三人未明确表示接受合同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第三人接受合同所约定的利益后,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也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应当对合同解除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最后,在债权人违约的前提下,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请求恢复原状,或是向第三人申请返还不当得利,两者择一行使。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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