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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对于产品责任构成具有决定性意义,其蕴含的深层价值是通过消费者利益和制造商利益的博弈来实现公众利益维护与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动态平衡。美国拥有世界上最为先进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其《侵权法重述第三次》,已明确将产品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以及警示缺陷,对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售后警示及产品召回的事项,德国法更是将此等内容归纳为产品跟踪观察缺陷。而在我国的立法上,就产品责任完全“一刀切”的适用严格责任,并不明确区分产品缺陷的具体类型,对于不同缺陷类型适用不同的认定规则,更是无从谈起。因此,笔者拟在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家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对构建我国科学的产品缺陷法律制度进行有益探索。全文共分五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1章产品缺陷概述。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我国的“产品范围”应予以扩大。产品缺陷以“不合理危险”为本质内涵,以此作为归责的核心,使得产品责任的构成仅仅关注产品本身状况,可以极大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它是伴随着消费者运动的高涨,产品责任从过失责任转变为严格责任的产物。但随着产品责任危机的到来,严格责任又出现了向过失责任回归的趋势,缺陷本身也蕴含了越来越多的过失元素,其具体判断标准也从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向成本效益分析法则及其演化的标准转化。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作为认定产品缺陷的必要依据,但可以作为充分条件。
第2章产品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产品责任法最早确认和规制的一种产品缺陷类型,美国对于制造缺陷的具体内容以及认定标准有着完备的制度体系。我国产品制造缺陷的制度构建应该在适用严格责任的基础上,引入“对既定设计标准的背离标准”及情况证据规则,将“安全法规的违反”作为认定制造缺陷的一项标准,同时肯定过错责任在制造缺陷致害案件中的应有地位。
第3章产品设计缺陷。产品设计缺陷是产品责任法中最为复杂,也是争议最大的一种产品缺陷类型。美国对于设计缺陷的具体内容以及认定标准也存有一定的争论,但其毕竟已经拥有了完备的规则体系。我国产品设计缺陷的制度构建,应当借鉴美国的先进做法,但考虑到我国现今仍处于需要加强对消费者保护的特定历史阶段,应当在继续适用严格责任的基础上,确定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的主导地位。同时将风险效益分析法则、安全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违反作为判断产品设计缺陷的标准,赋予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机会。
第4章产品警示缺陷。在产品缺陷的各种具体类型中,警示缺陷的诉讼是一个非常活跃的领域,有关警示充分性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仍难以把握。而对此问题,美国有较为详尽的法律规则,对我们殊具借鉴意义。我国产品警示缺陷的制度构建,鉴于警示缺陷与过失的高度重合性,应该在回归过失责任的基础上,兼采风险效益分析法则与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尽量使警示充分性的判断规则客观化,并要杜绝充分警示对设计缺陷责任的规避。
第5章产品跟踪观察缺陷。在现代社会,当产品投入流通后,制造商的义务并未完结,此时制造商还负有售后警示义务及产品召回义务,德国法更是将此明确为跟踪观察义务,这一义务的违反,即构成跟踪观察缺陷。产品跟踪观察缺陷的确立,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发展风险抗辩存废之争的两难境遇,更能实现对消费者利益与制造商利益的平衡保护,实现公众利益维护与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良性互动。我国跟踪观察缺陷的制度构建,应该首先明确其为独立的产品缺陷类型,在确立跟踪监视、售后警示、产品召回的义务内容的基础上,对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