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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即排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条款,决定了被保险人自担风险的范围,直接关系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能否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因此是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系极为密切的条款。保险人免责条款解释说明义务具有特定的含义,指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向投保人承担的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保险合同是为最为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条款由保险人单方面拟定;如何维护交易公平是海上保险合同法必须面临的现代课题。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严格的说明义务,保险人不仅要说明合同条款内容,而且必须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这在大的方向上无疑是适应国际保险法律发展趋势的。具体到海上保险,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规定还存在很多缺陷;审判实务中也存在不少争议。在海上保险中,由于其不同于非海上保险的显著特征,保险人在违反解释说明义务的后果等方面应该与非海上保险有所区别。但我国目前的海上保险立法并没有体现出这种应有的差别。笔者认为,如何在强化海上保险人免责条款解释说明义务的同时兼顾到海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是我国海上保险立法面临的重大课题。即一方面需要强调海上保险人免责条款解释说明义务;另一方面须注意海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对海上保险人违反解释说明义务的后果应作不同于非海上保险的规定,即赋予海上保险人一定救济权。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海上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解释说明义务及我国近期出现的与该问题有关的几个经典案例。第二章分析了海上保险人免责条款解释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以及法律性质。指出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人免责条款解释说明义务的根本理论基础。第三章详细分析了海上保险人免责条款解释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并从履行主体、义务的内容、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履行标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四章分析了海上保险人违反免责条款解释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指出基于海上保险不同于非海上保险的显著特征,海上保险人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应区别于非海上保险。并指出了我国目前海上保险立法在该问题上存在的缺陷,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五章详细分析了海上保险人免责条款解释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该问题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主要争议,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六章在前五章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海上保险立法、保险实务、司法实践的具体建议。本论文的核心部分在第三、第四和第五章。其中第四第五章的问题理论界此前讨论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