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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边界不断扩张,城市近郊的大量农用地被征收。城乡二元土地产权结构的长期存在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尚未建立,造成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产权差异,导致同地不同权,被征地农民没有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机会和途径,引发大量征地纠纷,纠纷产生的关键在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较低。 我国当前实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农用地的原有用途进行测算,没有包括农用地在未来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和土地用途转换产生的增值,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较低,不能参与土地收益的分配,无法保障长远生计。尤其是城市近郊的农用地大多用来发展城郊农业和都市农业,当前按年产值倍数补偿的标准远低于他们的实际收益,而被征收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之后,政府获得的土地收益远远超过土地征收的成本。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的改革要求。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土地增值理论和土地发展权理论结合起来,研究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将土地发展权分为“市地发展权”和“农地发展权”,论证了土地的增值收益应采用“公私共享”的观点,即“市地发展权的价值归国家,农地发展权的价值归农民”,提出基于土地发展权的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结合实证研究,对黄冈市城郊发生的征地案例进行量化分析,在两种不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下,在工业用途征地项目中,农民获得的补偿占土地总收益的比重差异不大;在商业用途征地项目中,农民获得的补偿占总收益比重差异较大。在工业用途征地项目中,农民获得补偿差异较小,主要是工业用地竞争性不足,土地的增值较少,但新的补偿标准考虑了农用地的综合价值,也考虑了农用地的土地发展权价值。在商业用途征地项目中,商业用地竞争性较强,土地增值收益增幅最大,农民获得补偿最多。因此,新提出的城市近郊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既体现不同用途下土地增值幅度的不同,又增加了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