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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出现,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收益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人公司资产与股东财产不分、控制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结合现实状况分析,其原因可能归结于以下几点:首先,一人公司自身结构的特殊性使得其对传统公司制度的社团性、公司独立人格性、和股东有限责任等原则造成了一定冲击。其次,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立法和相关案件司法审判水平有缺失。最后,社会道德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失灵。为了规制实务中一人公司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现象,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首先,完善一人公司识别法律机制,即适度降低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保证公司资本充实并建立基本储备金制度;禁止一人公司再设一人公司、严格立法规制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行为;增设衍生型一人公司规定;强化一人公司的登记、公示制度;严格执行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完善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即加强对惟一股东职权的监督;规范一人公司董事会职权,不仅赋予其权利更要规定其责任;完善一人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刺激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履职。第三,设计一人公司外部监督检查制度,即设立外部监查机关、人员,聘任专门的会计机构、人员审查一人公司财务;引进债权人外部监督,允许其查账并提起相关诉讼;建立一人公司及其股东的信用档案,建立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第四,构建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要从主体、行为、损害结果三个要件认定,三者缺一不可,且法律应明确三个要件各自的判断标准;还要引入多重人格否认和逆向人格否认制度,对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的债权人进行妥善保护;还可引入英美法系中的“深石原则”作为我国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补充。最后,应提高法院的审判业务素质,严格选任制度,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化;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或案例选编,指导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