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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对监护问题的阐述,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监护的目的也从保护财产转移到了保护人身和财产两方面上。监护不仅是保护个人权利的体现,更是有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现今全球的大趋势就是对人权越来越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更是重中之重。因此未成年人监护的基本原则也慢慢被确立为以未成年人利益为中心。未成年人监护从社会学上来说是必然要求,是人类种族延续的关键。设立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确保他们受到监管和教育。在我国,由于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认识还停留在社会习俗的角度,认为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国家无需过多干涉,导致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规定的也比较笼统和粗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不少麻烦,造成了许多恶果。从世界趋势来看,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十分落后,对于我国飞速发展的社会来说已经不合时宜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各项规定也没有统一的法律,而是散落在《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律规范之中,导致行政上和司法上都对未成年人保护力不从心。新闻媒体的发达让我们见到了很多监护体制不完善带来的悲剧,对未成年人的体罚、遗弃甚至虐待都在给我们敲响警钟。因此完善和发展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是刻不容缓。我希望能通过本文对未成年人制度的分析研究,能为我国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提供一些建议,来促进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本文在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现实,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原则,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提出建议。加上引言和结语外,论文共分为六个部分。除引言和结语外的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监护的相关概念、特征、性质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演变和现行概况。第二部分介绍的是域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情况,并对它们从五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则是本文的重点,通过上部分提出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理性分析,提出了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