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成因及补偿渠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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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为补充、以个人储蓄寿险为更高需求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过去一直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这种模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但体现了公有制下社会保障的互助互济功能,而且操作简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和人口结构的老龄化,这一制度的缺陷逐渐显现:首先,代际转移制度随着人口年龄结构由年轻型向老年型转变,在岗人员的负担变得越来越重;其次,以企业为风险分散单位的退休金制度使得职工年龄结构较轻和年龄结构较老的企业的社会负担不等,违反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保障个人全面发展,独立于企、事业单位置外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选择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金由现收现付制向完全积累制或部分积累制转变过程中,由于已经工作和退休的人员没有过去的积累,而他们又必须按照新的制度领取养老金,那么他们应该得到的,而实际又没有得到的“积累”部分被称作养老金隐性债务。与隐性债务相关联的是随通货膨胀和工资增长而增长的养老金,可成之为隐性附带债务。只要现收现付制转向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制,隐性债务是不可避免而且数额巨大的。   另一方面,由于养老保险金面临严重的流动性困难,地方财政不得不用养老保险金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税收收入来弥补目前养老保险金的资金缺口,这就造成“统账结合”的改革模式中个人账户的普遍空账。国家一再表示要做实空帐,但由于空帐问题历史因素复杂、现实因素纠葛,且数量大、影响广,需要以国家财力显著增强、所有制改革取得长足发展为条件,彻底解决的时机尚未真正成熟。   隐性债务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我国部分积累制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甚至还会影响到我国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估计出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规模,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化解偿付。   要化解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首先应该确定养老保险债务的规模,其次应该确定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责任主体,继而探索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可行性化解补偿渠道。本文引用了现有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研究成果中的测算数值,以公共产品理论和产权理论作为分析工具框定出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偿付主体,即政府;从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内外探索了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可行性偿付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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