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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中一种较为复杂的形态。我国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论及立法规定虽逐渐趋于完善,但仍有不少缺漏,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因此,为使这一理论与时俱进,以便促进立法规定与社会发展要求的统一,迫切需要继续加强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笔者通过对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和立法实践的学习和研究,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界定、类型划分、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本文除了序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五个部分,其中后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历史沿革和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并探讨了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依据。第二部分,用发展的眼光研究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界定和法律特征。本部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联系立法宗旨,认为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应采分类说,即分别从主观共同性和客观共同性两条标准界定共同侵权行为,将共同侵权行为类型化。最后,根据对其本质的界定,总结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第三部分,研究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及其构成要件。基于分类说,笔者首先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合理的类型化:把共同侵权行为看作一般规定,对之进行了两种分类,一种是按归责原则的不同,分为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和特殊共同侵权行为;另一种是分别按主观共同性和客观共同性两条主线,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前者又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教唆帮助型共同侵权行为,后者包括加害人确定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最后针对其不同类型,进行了分别的构成要件分析。第四部分,是以上研究的落脚点,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认为应当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虽然在地位上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等同,但鉴于我国当前的现实国情,仍应作为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之一。针对学者提出的多重责任承担体系,笔者认为从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设计目标出发,仍应把连带责任作为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唯一方式,具体包括对外的整体连带负责和对内的个别责任分担。第五部分,对我国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并试着提出了重构我国共同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设想和建议。总之,本文立足我国国情,适当借鉴国外有益的理论成果和立法经验,结合共同侵权行为价值二元化的发展趋势,从分类说着手,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类型、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以图重构我国的共同侵权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