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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中新设立的罪名,其源于诈骗罪,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类犯罪,是以利用合同为特征的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该罪自设立以来在打击合同诈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以合同为手段的交易明显增多,与此同时,行为人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名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而犯罪行为的增多则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而且,由于对合同诈骗在理论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司法机关对合同诈骗行为认定不一致的现象,司法认定的不统一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为了司法认定上的一致,本文以陈章本合同诈骗案为例,首先,就陈章本合同诈骗案中合同诈骗罪与非法处置已被法院冻结、扣押、查封物品罪,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作相应的辨析;其次,在结合已有的合同诈骗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并就影响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合同、利用合同、及非法占有的目的做出法理上的厘清,就合同诈骗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界以明确的标准;最后,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如何防范合同诈骗行为提出相应的对策,即市场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合同风险意识,慎重签约,作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主导者的政府应该建立一种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主体相关财产的查询制度,便于市场主体快捷的查询相对方的财产状况,并顺利的签约、履约,以减少部分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的欺诈行为,对于重大的合同诈骗类犯罪则应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大打击的力度,以便对犯罪分子形成威慑,进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合理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