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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有效的资金配置手段,民间融资行为在提高闲置资金利用率、优化资源配置与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阶段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已经逐渐被人们所认识。然而,因为原有立法缺少充足的预见,对民间融资行为的重要作用没能作出前瞻性的预计,也没有对其生存与发展提供合适的法律环境。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民间融资行为一直在“合法”与“非法”中徘徊,有时会以“地下金融”与“灰色金融”面目出现。 本文从“吴英案”开始,引出我国民间融资行为所处的尴尬地位,对目前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提出质疑,试图从法律层面找到解决民间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首先,从吴英集资诈骗案引出我国民间融资所面临的困境:现有金融制度对融资的要求太高、体制外融资的过度依赖、政府未能出台扶持措施与风险预防措施、民间融资法律地位不明确且法律法规零散、落后等。在这些因素的制约下,我国中小企业很可能走向非法融资的道路;其次,通过归纳我国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出我国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包括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没有明确的界限、民间融资相关法律制度落后于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法律制度落后于民间融资的发展等;再次,对在不同文化背景下、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间融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对其进行借鉴来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间融资法律制度;最后,阐述了我国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完善我国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完善其他配套制度、完善民间融资监管制度等几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