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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虽然已持续三十多年,但当前我国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仍然呈现出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高度集中的基本特征,由此产生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矛盾,包括内部人控制、行政化控制等,不仅无益于国有企业效率与价值的提高,而且也有碍于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股权类别化是许多发达国家为促进本国资本市场融资创新和现代化发展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并为英国、日本等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所广泛运用。在我国,股权类别化的相关规定最早见于1992年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2013年11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允许公司在普通股之外,发行优先股,这为我国国有股权类别化提供了有益的参照。有鉴于此,笔者认为,针对我国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特征及公司治理现状,推行国有股权类别化,探索国有类别股的立法规则设计,是现阶段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促进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完善的可行途径。本文以国有股权类别化法律问题研究为题,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股权类别化的正当性。本部分首先对股权类别化作概念上的解读,由两方面切入,一是通过对“股权”的认识分析其内容的可分割性;二是提出笔者对“类别”的理解,尤其是在类别股份的构成上,笔者认为,类别股份的构成需要具备两个要素,即权利附于股份之上,权利存在区别。其次,本部分对股权类别化的法理基础进行论证,认为股权类别化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进一步反映,是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修正,并依公司章程自治获得正当性基础,因此并不违背公司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国有股权类别化的立法价值。本部分回顾了国有股权的产生及其改革历程,认为股权结构始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但是从国有股减持、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层收购到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国有股权的改革方案最终都没能达到很好的效果,有些甚至被叫停,在这一背景下,国有股权类别化可以作为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探索改革的新方式。故本部分接下对我国国有股权类别化的推行进行了立法价值上的考量,认为国有股权类别化不仅能够实现对国有股东控制权的限制,而且能够满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并且符合我国政治因素干预下的股权结构制衡性的发展方向。第三部分探讨我国国有股权类别化的立法体例。本部分通过对以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法定式立法体例及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授权式立法体例的介绍分析与优劣比较,结合我国已有立法实践及国有股权基本特征,对我国国有股权类别化的立法可行性作出肯定,并提出我国国有股权类别化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在立法体例上以法定式为基础,兼采授权式。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国有股权类别化的类别选择提出立法建议。本部分在考察日本法与英国法上的国有股权类别的同时,提出我国国有股权类别化的推行除借鉴他国之所长外,更要着眼于本国经济经济社会的实际需要。基于对国有股与非国有股进行双重约束的考虑,本部分提出我国国有股权可类别化为国有优先股与国有金股,并分别针对其法律规则的设计提出建议。第五部分总结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