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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改制机会实施职务犯罪问题正日益引起社会重视,也给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带来新的课题。论文结合审判实践,就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几个法律疑难问题进行了着重论述:一是犯罪主体认定问题。何谓国有企业,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存在不同主张,本文从现有法律框架入手,主张“国有全资说”。为正确认定改制企业性质及行为人身份,文章还就股东出资瑕疵的影响、企业登记的刑法意义、企业完成改制的时间界定,以及如何认定受委派人员的身份,进行了论证分析。二是犯罪对象问题。传统刑法理论中,财产犯罪的对象要求具备确定性、现实性、独立存在性,但行为人利用企业改制之机隐瞒企业债权、侵吞国有股权、非法占有不动产的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对传统刑法理论提出新的挑战。本文在进一步界定公共财产、公共财物,以及国有资产、国有财产等几对相近概念的内涵、外延的基础上,就侵财型职务犯罪对象是否包括企业债权、国有股权,以及不动产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肯定性主张。三是犯罪数额认定问题。关于行为人利用改制机会隐匿财产转归改制后新企业占有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问题,实践中有全额认定及按照行为人在新企业投资比例相应计算犯罪数额的两种意见,本文主张“全额认定”。关于侵占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财产犯罪数额如何认定问题,本文从法律依据、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三方面出发,主张全额认定。关于如何认定侵吞股份的犯罪数额,本文提出应综合考虑犯罪时间和犯罪数额所应参照的标准这两个要素,探索性提出了数额认定模式。四是其它问题。主要有:关于行为人隐瞒国有资产转归改制后新企业占有的行为,作者认为可以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意图,主张以贪污罪定性;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犯罪既遂的标准选择,文章主张“实际控制说”,并就如何理解“实际控制”这一抽象原则,以及几种具体情形的判断提出了作者自己的意见;对于连续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跨越改制前后如何定性问题,文章主张分段认定,数罪并罚;至于一行为多要素跨越改制期间的,则应结合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作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