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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资产。森林具有经济和生态两大效益,因此,按其主要功能的不同可以将森林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两类。商品林以直接经济利益利用为经营目的,它以木材为主要产品,通过市场实现其价值,从而获得经济效益。公益林以生态功能利用为经营目的,它以生态效益为主要产品,不能进行生产性砍伐。长期以来,人们更看重的是森林的经济价值,即对木材本身的利用,林业主要被看成生产木材等林产品的产业。正由于过分强调森林的经济价值,忽视了其生态功能,导致大部分地区气候恶化,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日益频繁,且制约了经济的发展。于是,人们开始重视森林的生态效益,公益林被禁止砍伐。但这样一来,公益林的经营者就无法通过出售木材来实现经济效益,他们付出的劳动得不到价值体现,培育公益林的积极性必定严重受挫。这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开始进入社会的视野。然而,目前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存在补偿途径单一,补偿范围界定不明,资金管理混乱等问题。因此笔者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补偿主体、补偿范围及补偿基金制度等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以完善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本文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论述:本文介绍了选题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以及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第一部分)。然后系统地阐述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相关概念,并从生态系统价值论、外部效益理论及环境权理论等三个方面分析了其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接着介绍了国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施的现状,并对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做出了分析(第三部分),最后文章针对以上问题,基于公平与效率原则,通过借鉴国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践的经验及启示(第四部分),建议从补偿主体、补偿对象以及补偿资金三个方面加以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第五部分)。其中重点阐析了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建议从资金来源、管理、监督等方面构建一套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